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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污染責任

廢棄物污染責任

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一般垃圾是指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餘以外之一般廢棄物,例如:用過的衛生紙、沾有油污的紙類、鞋子或破衣物、口香糖等。

一般垃圾應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指定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丟入垃圾車清除,也可以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排出。違反者將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