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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過期及問題食品

買到過期及問題食品

隨著社會飲食改變,微波、快速烹調等食品越來越多,盛裝食品的容器、包裝因為接觸食品,如果使用有毒或容易產生不良化學作用原材料製作則有危害人體健康的可能,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6條各款規定,會產生健康危害的容器或包裝則不能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且販賣的容器或包裝應符合依據同法第17條訂定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定的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而且若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標明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使用注意事項等事項。如果仍製造、輸入會產生健康危害的容器或包裝,或販賣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容器、包裝時所生的法律效果,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將導引您瞭解相關適用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