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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過期及問題食品

買到過期及問題食品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可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6條各款規定的食品容器或包裝,依據同法第41條第4款、第5款規定,可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而且業者不能夠規避、妨礙或拒絕。若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發現確實有同法第16條各款情形之一時,該食品容器或包裝依據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沒入銷毀;且對於業者應依據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依據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分別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為同法第49條第3項所規定。縱使是過失犯,依據同法第49條第4項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