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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過期及問題食品

買到過期及問題食品

如果食品業者有違反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訂定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的可能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而且業者不能夠規避、妨礙或拒絕。若查核或檢驗結果發現確實有違反試驗標準時,該食品容器或包裝依據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沒入銷毀;且對於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的業者,依據同法第48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依據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分別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為同法第49條第3項所規定。縱使是過失犯,依據同法第49條第4項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