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介紹著作權中重製、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行為,在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規範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責任,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在符合法律規定時,例外可以無需得到著作人的授權,便可以使用其著作一部或全部內容。這是為了調和著作權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在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在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在一般日常生活中,較易涉及著作權合理使用規定的行為,莫如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這裡所稱公開發表的著作是指同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的著作。 以下將舉例介紹在涉及此類型行為時,應注意的合理使用規範,以及非合理使用時所涉及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