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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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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 9 條
各機關未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者,應負相關違失責任。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
第 4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人事機構報請首長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外,其餘人員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機構或上級機關人事機構報請首長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前項特殊查核,有關機關應配合協助辦理。
因從事情報工作,需要身分保密者,其查核作業,由主管機關協調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國家安全及當事人權益之維護,以適當方法為之。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