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人事機構報請首長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外,其餘人員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機構或上級機關人事機構報請首長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前項特殊查核,有關機關應配合協助辦理。
因從事情報工作,需要身分保密者,其查核作業,由主管機關協調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國家安全及當事人權益之維護,以適當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