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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各種考試於試卷評閱結束後,遇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情事,得由典試委員會決議依典試法第九條第二項,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召開分數轉換審議會議。
前項分數轉換審議會議進行時,準用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規定;並應邀請測驗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典試委員長於召開分數轉換審議會議,如認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參考公式不適用時,得再修正或另行決定轉換方式,或不轉換。
分數轉換審議會議結果,應提報典試委員會會議決議。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如不同意分數轉換,依各科目筆試原始分數計算應考人筆試成績。
二、如同意各該筆試部分科目或各該科目部分試題分數轉換,依未轉換科目原始分數加計轉換科目標準分數計算應考人筆試成績。
三、如同意各該類科筆試全部科目分數轉換,依轉換科目標準分數計算應考人筆試成績。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前項職權得視考試性質、考試方式,經典試委員會決議後,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行使之。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及分數轉換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
同一試題不同閱卷委員評分之平均數與所有委員評分平均數之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該試題所有到考應考人之分數轉換:
╭ ╮
│應考人試 所屬閱卷委員評閱 │
│題之分數-該試題分數之平均 │
│ 數 │
標準分數=├─────────────× 各閱卷委員評閱分數之標│
│所屬閱卷委員評閱該試題分數 準差之平均數 │
│之標準差 ╯

+各閱卷委員評閱分數之平均數之平均數
不同選試科目分數之平均數與所有選試科目分數平均數之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各選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之分數轉換:
╭ ╮
│應考人選試 該選試科目分數 │
│科目之分數-之平均數 │
標準分數=├─────────────× 各選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
│該選試科目分數之標準差 人該選試科目分數之標準│
│ 差之平均數 ╯

+各選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該選試科目分數之平均數之平
均數
應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分數之平均數與歷年分數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該年度所有到考應考人之分數轉換:
╭ ╮
│應考人之分 該應試科目分數 │
│數 -之平均數 │
標準分數=├─────────────× 最近五年該應試科目所有│
│該應試科目分數之標準差 到考應考人該應試科目分│
│ 數之標準差之平均數 │
╰ ╯
+最近五年該應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該應試科目分數之平
均數之平均數
前項之歷年應試科目分數,指各年之同項考試同一應試科目分數,遇有一年舉辦二次以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各年應考人背景相當之同次考試為同項考試。
考試舉行年數大於五年時,得以近五年計算有無顯著差異。五年中某年度該應試科目之平均數與歷年平均分數有顯著差異時,計算時得排除該年度之分數,不列入計算。考試舉行年數低於五年時,得以實際舉行之年數計算有無顯著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