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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不同選試科目分數之平均數與所有選試科目分數平均數之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各選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之分數轉換:
╭ ╮
│應考人選試 該選試科目分數 │
│科目之分數-之平均數 │
標準分數=├─────────────× 各選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
│該選試科目分數之標準差 人該選試科目分數之標準│
│ 差之平均數 ╯

+各選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該選試科目分數之平均數之平
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