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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應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分數之平均數與歷年分數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該年度所有到考應考人之分數轉換:
╭ ╮
│應考人之分 該應試科目分數 │
│數 -之平均數 │
標準分數=├─────────────× 最近五年該應試科目所有│
│該應試科目分數之標準差 到考應考人該應試科目分│
│ 數之標準差之平均數 │
╰ ╯
+最近五年該應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該應試科目分數之平
均數之平均數
前項之歷年應試科目分數,指各年之同項考試同一應試科目分數,遇有一年舉辦二次以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各年應考人背景相當之同次考試為同項考試。
考試舉行年數大於五年時,得以近五年計算有無顯著差異。五年中某年度該應試科目之平均數與歷年平均分數有顯著差異時,計算時得排除該年度之分數,不列入計算。考試舉行年數低於五年時,得以實際舉行之年數計算有無顯著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