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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農田水利會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
農田水利會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人員考試及格。
二、公務人員相關類科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第二款所定相關類科如附表六。前項第四款所定相關類科如附表七。
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其工程員、管理員、辦事員,除得就具有第二項各款之一資格者任用外,並得就現任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助理員職務六年以上,具第十二條所定考試資格,且其考績三年以上列為甲等,其餘列為乙等者任用之。
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其助理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任用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任用之在職技工或工友。
二、現任技工職務五年以上,或工友職務七年以上,具第十二條所定考試資格,且其考績二分之一以上列為甲等,其餘列為乙等。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進用之技工、工友,不適用之。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
農田水利會職員分為下列五類:
一、輔佐人員:總幹事、主任工程師、秘書。
二、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長、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
三、工程人員:工務組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
四、一般行政人員:財務組長、總務組長、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輔導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專門委員、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
五、兼任主管人員:管理處主任、股長及工作站站長。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前項各類職員外,並得置助理員。
管理處主任應由二等七級以上之管理師、工程師、秘書或專員兼任。
股長、工作站站長由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或組員以上人員兼任,其薪級不得低於三等五級;股長應由相關類科或具有相關經歷人員兼任。
前項所定相關類科及相關經歷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