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分為下列五類:
一、輔佐人員:總幹事、主任工程師、秘書。
二、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長、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
三、工程人員:工務組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
四、一般行政人員:財務組長、總務組長、主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輔導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專門委員、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
五、兼任主管人員:管理處主任、股長及工作站站長。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前項各類職員外,並得置助理員。
管理處主任應由二等七級以上之管理師、工程師、秘書或專員兼任。
股長、工作站站長由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或組員以上人員兼任,其薪級不得低於三等五級;股長應由相關類科或具有相關經歷人員兼任。
前項所定相關類科及相關經歷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