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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至第四條申請後,應依申請者不同,審查其資格是否與附表一至附表三資格相符,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
醫院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資格核定,應檢具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內之證明書影本。
二、器官類目。
三、施行方法:
(一)捐贈者及待移植者之選擇方法。
(二)手術方法。
(三)治療方法。
四、醫院相關儀器設備。
五、移植醫師與主要協同專業人員,及其學、經歷及所受訓練證明文件。
六、器官勸募實施方案。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資格如附表一。
第一項申請,應連同醫師資格一併申請。
醫師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資格核定,應由其執業登記之醫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醫院應具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該器官類目移植之資格。但醫院為前條第四項申請者,不在此限。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資格如附表二。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二、附表二之次專科及指導醫師證明文件影本。
三、附表二所列相關手術與移植手術之案例清冊及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案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其檢附病歷或手術紀錄影本。
經核定之摘取、移植醫師,得至其他醫院或適當處所摘取捐贈者器官,無需經事先報准。
申請施行眼角膜摘取技術員之資格核定,應由全國性眼庫所屬之機構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施行眼角膜摘取技術員資格如附表三。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護理師或醫事檢驗師證書影本。
二、於全國性眼庫或國外眼角膜保存庫擔任技術性相關職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於全國性眼庫執行摘取動物眼角膜五十例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附表三所列眼角膜摘取手術之案例清冊及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五、附表三所列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十六小時課程教育證明影本。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學相關團體眼角膜摘取技術員筆試及實地測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眼角膜摘取技術員,以執行全國性眼庫之眼角膜摘取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