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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施行眼角膜摘取技術員之資格核定,應由全國性眼庫所屬之機構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施行眼角膜摘取技術員資格如附表三。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護理師或醫事檢驗師證書影本。
二、於全國性眼庫或國外眼角膜保存庫擔任技術性相關職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於全國性眼庫執行摘取動物眼角膜五十例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附表三所列眼角膜摘取手術之案例清冊及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五、附表三所列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十六小時課程教育證明影本。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學相關團體眼角膜摘取技術員筆試及實地測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眼角膜摘取技術員,以執行全國性眼庫之眼角膜摘取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