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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增列或減列變更認可範圍申請之資格條件、文件補正及審查,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經審查通過者,由交通部鐵道局重新核發認可文件。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經減列認證範圍時,應即停止辦理受影響業務,並於認證範圍減列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變更認可範圍及重新核發認可文件。
前二項交通部鐵道局重新核發之認可文件,其認可有效期間與原認可文件相同。
檢測機構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但依檢測領域、檢測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交通部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25或國家標準CNS 17025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其認證範圍包含指定產品之檢測程序。
三、具備必要之設施、檢測設備與計量追溯性、管理系統,足以辦理指定產品之檢測業務。
四、設置具備符合資格之技術負責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及報告簽署人員;報告簽署人不得同時兼任技術負責人員或品質管理人員。
前項第四款所定技術負責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及報告簽署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技術負責人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二、品質管理人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受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並從事相關檢測領域品質管理實務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三、報告簽署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具備第一項資格條件者,得檢附下列資料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認可為檢測機構: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檢測設備配置圖與規格及計量追溯性之佐證文件。
四、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五、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人員之職務說明及履歷資料。
六、其他經交通部鐵道局指定之文件。
驗證機構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但依驗證領域、驗證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交通部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65或國家標準CNS 17065相關領域之產品驗證機構認證;其認證範圍包含指定產品之驗證基準。
三、設置驗證業務之專責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檢測或驗證相關工作達二年以上,具備專業技術及能力。
具備前項資格條件者,得檢附下列資料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
一、申請表。
二、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四、前項第三款所定驗證業務之專責人員職務說明及履歷資料。
五、辦理指定產品驗證業務所需資源一覽表,含自設檢測實驗室及可取得之外部資源,並應符合ISO/IEC 17025或CNS 17025之適用要求。
六、其他經交通部鐵道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所送第四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二項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應於交通部鐵道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逕行駁回之。
交通部鐵道局受理第四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二項申請後辦理書面審查,必要時得派員赴現場勘查,經審查通過者,由交通部鐵道局核發認可文件。
經前項審查未通過者,應依交通部鐵道局所列未符規定事項,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改善完成並申請複審;屆期未申請複審或複審未通過者,不予認可。
前條逕行駁回或前項不予認可者,於交通部鐵道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九十日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