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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檢測機構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但依檢測領域、檢測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交通部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25或國家標準CNS 17025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其認證範圍包含指定產品之檢測程序。
三、具備必要之設施、檢測設備與計量追溯性、管理系統,足以辦理指定產品之檢測業務。
四、設置具備符合資格之技術負責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及報告簽署人員;報告簽署人不得同時兼任技術負責人員或品質管理人員。
前項第四款所定技術負責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及報告簽署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技術負責人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二、品質管理人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受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並從事相關檢測領域品質管理實務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三、報告簽署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具備第一項資格條件者,得檢附下列資料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認可為檢測機構: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檢測設備配置圖與規格及計量追溯性之佐證文件。
四、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五、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人員之職務說明及履歷資料。
六、其他經交通部鐵道局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