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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驗證機構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但依驗證領域、驗證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交通部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65或國家標準CNS 17065相關領域之產品驗證機構認證;其認證範圍包含指定產品之驗證基準。
三、設置驗證業務之專責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檢測或驗證相關工作達二年以上,具備專業技術及能力。
具備前項資格條件者,得檢附下列資料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
一、申請表。
二、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四、前項第三款所定驗證業務之專責人員職務說明及履歷資料。
五、辦理指定產品驗證業務所需資源一覽表,含自設檢測實驗室及可取得之外部資源,並應符合ISO/IEC 17025或CNS 17025之適用要求。
六、其他經交通部鐵道局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