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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其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依第三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擬具申請書及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書件:
一、工程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及工程預算書。
二、工程施工計畫書。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人得依產業園區開發需要,規劃分期分區施工。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工程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及工程預算書,應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一、基本調查資料
(一)自然環境資料:氣象、海象、水深與地形、飛沙、地質、土壤(含地質鑽孔柱狀圖與地質剖面圖)、水源、水質、動植物生態及其他環境資料。
(二)海岸性質及既有海岸設施現況。
(三)開發區域土地使用現況及社會經濟狀況。
(四)工程材料來源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工程預算總表
(一)直接工程費:含施工費、工安環保、品質管制、施工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間接工程費:含設計費、監造費、鑽探測量費、營業稅、保險費、品保試驗費、空氣污染防制費、準備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工程預算明細表。
四、單價分析表。
五、施工說明書。
六、施工預定進度表。
七、數量計算書。
八、設計圖說。
九、結構計算書
(一)設計條件:依潮位、暴潮位、波浪、海流、地質、海底地形、地震力、安全係數、施工條件及其他相關條件決定之。
(二)設計理念及設計方法。
(三)堤防斷面之研擬。
(四)結構物安全分析:含堤體穩定性分析、基礎承載力分析、越波量計算及其他相關分析。
(五)土壤液化潛能分析。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工程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概述。
二、施工環境概述。
三、施工人員及編制。
四、前置作業。
五、施工順序及方法。
六、主要材料項目及數量。
七、施工預定進度及管理,含施工預定進度表及施工預定進度橫桿圖。
八、品質管制措施,含各項工程施工及材料自主檢查表。
九、施工船機、設備配置計畫。
十、土石運輸計畫。
十一、工區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計畫。
十二、緊急應變措施,含緊急防災單位、名冊及防颱(災)小組。
十三、保險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辦理審查或委託專業機構、學術團體協助審查,並自受理書件齊備及繳交審查費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必要時,得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