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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為核定時,應先訂定其核定標準,以為審查之依據。
藝術教育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因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得於學校分別設立各種實習、展演、研究等單位與場所。
前項單位與場所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各該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其設立所需經費,得報請其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