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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級藝術類科學校、設有藝術系(所)、科之大專院校及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因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得於學校分別設立各種實習、展演、研究等單位與場所。
前項單位與場所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各該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其設立所需經費,得報請其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