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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N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管理局得廢止其許可:
一、應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未依許可文件進行再利用,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三、未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四、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其他違法情形,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管理局依前項規定廢止再利用許可者,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再利用機構經管理局廢止再利用許可者,自廢止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業務。但已收受之未再利用及再利用後之廢棄物,應依本法之相關規定清除處理。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 EN
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管理局備查,並副知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始得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變更契約書內容、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之產業製程、種類、性質及數量。
二、契約書有效期限。
三、該再利用機構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對其尚未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置方式。
使用非屬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者,契約書應記載清運機具或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產業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收受數量逾許可再利用數量。但未逾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管理局核准:
一、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
二、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三、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
五、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六、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七、污染排放檢測項目、方法及頻率。
八、產品名稱、用途或規格。
九、停(歇)業之未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一、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十二、其他經管理局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試驗期間之變更,以一次為限。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管理局備查:
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二、清除方式。
三、清除機構或車輛。
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
五、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
六、產品貯存方式。
七、減少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屬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規定,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者,清除機構及清運車輛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向管理局備查。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及剩餘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及數量,應作成營運紀錄。
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未直接售予最終使用者,管理局得要求其將再利用產品經其他機構轉售至最終使用者之銷售流向與數量作成紀錄。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依許可文件內容進行相關檢測時,應將檢測日期、檢測方法及檢測結果作成紀錄,或以委外檢測之檢測報告作為紀錄。
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應於包裝及銷售發票或出貨單明顯處標示其再利用機構、聯絡電話、產品名稱、用途及限制使用範圍;無包裝者應於銷售發票或出貨單上標示。外銷者應同時有中文及英文標示。
第一項至第三項紀錄與相關憑證及第五項檢測報告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必要時,管理局得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將紀錄與相關憑證提報管理局。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紀錄,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系統,申報其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
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後製成產品,應逐項申報其再利用產品名稱。
二、各項再利用產品之所使用事業廢棄物代碼、名稱及使用量,產品生產量與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銷售對象及其證號、地址、產品代碼及名稱、銷售量相關資料;如無再利用產品銷售時,亦應申報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或無再利用產品庫存。
三、如發現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申報內容與事實不符時,應立即上網補正申報資料,並說明修改申報資料之原因。
依前項規定連線申報時,如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向管理局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第一項至第三項申報作業,如申報期限末日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
管理局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追蹤查核,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