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具有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應由專案小組經運動科學專業評估,並得參酌最近二年內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正式賽會成績遴選之。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
本部為培養第一級優秀運動選手,應組成專案小組,遴選具有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調訓,並實施專案培訓;其培訓方式,包括赴國內、外訓練或合併就學及訓練。
前項專案培訓選手,具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分者,各校就其培訓期間之課程修習,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專校院: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就讀學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專案培訓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