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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部為培養第一級優秀運動選手,應組成專案小組,遴選具有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調訓,並實施專案培訓;其培訓方式,包括赴國內、外訓練或合併就學及訓練。
前項專案培訓選手,具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分者,各校就其培訓期間之課程修習,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專校院: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就讀學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專案培訓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