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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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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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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專案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其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具運動專業之學者專家。
二、體育團體代表。
三、相關機關(構)代表。
四、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
第 6 條
本部為培養第一級優秀運動選手,應組成專案小組,遴選具有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調訓,並實施專案培訓;其培訓方式,包括赴國內、外訓練或合併就學及訓練。
前項專案培訓選手,具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分者,各校就其培訓期間之課程修習,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專校院: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就讀學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專案培訓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