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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本辦法除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有關附設專科部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所稱變更,指空中大學之改名或合併。
前項所稱改名,指變更學校名稱。
第一項所稱合併,指空中大學連同其專科部與其他空中大學連同其專科部之合併。
主管機關為審議空中大學及其科、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調整及停辦事項,得組成審議小組。
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空中大學申請籌設專科部,應考量學校資源條件及地區需求,提出籌設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依第七條程序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緣起。
二、學校資源及地區需求。
三、學校現況、特色及願景。
四、擬設教學單位或行政單位之規劃。
五、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
六、師資現況、專長及擬聘師資規劃。
七、課程及教學之規劃。
八、設施及設備之規劃。
九、籌設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十、設置經費及預期效益。
十一、其他相關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審酌教育政策及國家社會發展人力需求情形,核定空中大學附設專科部。
前項空中大學為直轄市立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空中大學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進行合併規劃,並擬具合併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得衡酌終身教育發展趨勢、空中大學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學校進行合併規劃。
空中大學之合併,分下列二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或專科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空中大學,並另定新校名。
前項第二款新設合併後之空中大學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空中大學校長,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空中大學擬停辦其附設專科部時,應擬具停辦計畫,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教育政策,並審酌學校實際情形後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評估、審酌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原因。
二、停辦後學生之輔導及處理措施。
三、停辦後教職員工權益之處理。
四、停辦後相關設施及設備之處理。
五、停辦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六、其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