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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空中大學申請籌設專科部,應考量學校資源條件及地區需求,提出籌設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依第七條程序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緣起。
二、學校資源及地區需求。
三、學校現況、特色及願景。
四、擬設教學單位或行政單位之規劃。
五、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
六、師資現況、專長及擬聘師資規劃。
七、課程及教學之規劃。
八、設施及設備之規劃。
九、籌設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十、設置經費及預期效益。
十一、其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