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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學校於收受第六條第三款否准辦理之通知,其有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學校於收受第六條第五款否准辦理之通知,或核准辦理招收建教生人數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二星期內,檢具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評估,或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主管機關就學校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補評估申請,應指定期日,由專家小組委員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補評估,並作成補評估報告,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
學校於辦理建教合作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學校之事由,必須將建教生轉安置至其他建教合作機構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其他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補評估及作成補評估報告,並準用前項程序辦理。
建教合作申請案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就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建教合作所檢具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學校限期補正。
二、指定日期由召集人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就申請案件進行初審。
三、初審結果未通過者,否准學校申請案,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初審結果通過者,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
四、專家小組應按各學校所申請之各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結果,作成現場評估報告,提送審議小組進行複審。
五、就前款現場評估報告審查結果,未通過者否准學校申請案,通過者應決議各學校申請之各建教合作機構得招收建教生人數及學校總計得招收建教生人數,並均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
第六條第三款現場評估及第九條補評估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基本設施及設備:應具備與申辦職業科別相關之場所設施及儀器設備,且足以執行該科別之職業技能訓練。
二、安全衛生:工作與生活場所、設施與設備及作業程序,應符合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及其他事項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組織制度:應具備健全之人事組織,置有足以指導建教生之人力,並設相關專責單位或指派專業人員負責。
四、生活照顧:參加勞工保險與團體保險、出勤與時間安排紀錄、工作安排與輪調、生活輔導、生活津貼與逐年調整措施、工時與休假、膳宿與交通安排及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等,應有完整之規劃及制度。
五、職業技能訓練:其實施內容及方式,應符合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規定。
六、配合學校訪視及督導之執行情形: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學校訪視及督導要求改進之事項進行改善,並檢附相關紀錄。
七、其他:對建教合作應有正確之理念及認知,並訂定優秀建教生畢業後,留原機構任職之措施,與學校訪視教師之互動機制及其他部分職業之特殊需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