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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建教合作申請案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就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建教合作所檢具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學校限期補正。
二、指定日期由召集人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就申請案件進行初審。
三、初審結果未通過者,否准學校申請案,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初審結果通過者,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
四、專家小組應按各學校所申請之各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結果,作成現場評估報告,提送審議小組進行複審。
五、就前款現場評估報告審查結果,未通過者否准學校申請案,通過者應決議各學校申請之各建教合作機構得招收建教生人數及學校總計得招收建教生人數,並均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