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六條第三款現場評估及第九條補評估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基本設施及設備:應具備與申辦職業科別相關之場所設施及儀器設備,且足以執行該科別之職業技能訓練。
二、安全衛生:工作與生活場所、設施與設備及作業程序,應符合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及其他事項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組織制度:應具備健全之人事組織,置有足以指導建教生之人力,並設相關專責單位或指派專業人員負責。
四、生活照顧:參加勞工保險與團體保險、出勤與時間安排紀錄、工作安排與輪調、生活輔導、生活津貼與逐年調整措施、工時與休假、膳宿與交通安排及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等,應有完整之規劃及制度。
五、職業技能訓練:其實施內容及方式,應符合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規定。
六、配合學校訪視及督導之執行情形: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學校訪視及督導要求改進之事項進行改善,並檢附相關紀錄。
七、其他:對建教合作應有正確之理念及認知,並訂定優秀建教生畢業後,留原機構任職之措施,與學校訪視教師之互動機制及其他部分職業之特殊需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