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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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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第 8 條
前三條之申請或申報文件如有外文者,應另備中文譯本。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
第 5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應提出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擬發行證券總金額、日期及單位總數。
六、擬發行方式。
七、擬發行及交易地點。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應併同前條國內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國內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之申請或申報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 6 條
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其發起人應檢送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說明設立地區相關設立之法律規定及證券持有人權益之保護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7 條
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證券時,應檢送律師出具已遵循設立地區相關發行法令之法律意見書,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