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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應提出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擬發行證券總金額、日期及單位總數。
六、擬發行方式。
七、擬發行及交易地點。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應併同前條國內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國內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之申請或申報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