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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或第七十七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 EN
出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結關前向海關完成出口裝船清表訊息之傳輸。
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第一項出口裝船清表訊息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船舶代碼、船舶航次、停泊港口、船舶呼號。
二、貨物之提單號碼、託運單號碼、總件數、件數單位、起運地點、裝貨碼頭。
三、如屬貨櫃船者,其貨櫃之號碼、種類及裝運方式。
四、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填報之事項。
依第一項規定連線傳輸出口裝船清表訊息者,如海關事後有個案稽核需求,經書面通知應行遞送書面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遞送書面出口貨物艙單或提單影本。
第一項出口裝船清表訊息,得以出口貨物艙單替代;其適用期間,由關務署公告之。
船舶結關,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經核發結關證明書後,船舶始得出港:
一、結關申請書。
二、出口裝船清表。但無出口貨物者,免送。
三、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過境旅客名單相同者,免送。
四、出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名單相同者,免送。
五、檢疫准單。
結關申請書及結關證明書之格式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以連線方式申請結關者,免向海關遞送第一項書面文件。
前項連線申請結關,由關務署公告實施之。
車輛進口,應於抵達國境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進口貨物艙單。
二、服務人員及其自用物品清單。
三、車輛自用物品清單。
四、入境旅客申報單。
五、行程簿。
進口貨物艙單應載明到達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
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
二、轉運站、到達站。
三、車上所載貨物之名稱、標記、箱號、桶號。或其他型包裝物編號、重量,如遇兩件以上件數貨物併裝為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之包數,如以貨櫃裝運者應載明貨櫃號碼。
四、放置貨物處所。
五、裝運地點。
六、收貨人名稱及地址。
出口車輛應向海關檢送下列文件,經審核無訛後,方准結關出口:
一、出口貨物艙單。
二、隨車服務人員名單。
三、車輛自用物品清單。
四、出境旅客申報單。
五、行程簿。
出口貨物艙單應載明離境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
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
二、轉達站、到達站。
三、車上所載貨物之名稱、標記、箱號、桶號、或其他型包裝物編號、重量,如將兩件以上件數貨物併裝為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內之包數。如以貨櫃裝運者應載明貨櫃號碼。
四、放置貨物處所。
五、到達地點。
六、發貨人名稱及地址。
飛機起飛出境前,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報下列文件:
一、出口貨物艙單。
二、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但與入境時所送過境旅客名單相同者,免送。
三、出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但與入境時所送名單相同者,免送。
四、裝載上機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頻繁提用之餐點、飲料(含酒類)及機上販售之商品(含菸酒)清單明細(含料號或品名及數量)。但依第七十一條第六項第三款但書規定申報封條號碼,且未拆封者,得申報原封條號碼代替之。
前項第一款出口貨物艙單申報時限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出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含有併裝貨物者,除得由空運承攬業者申報外,應在艙單上註明併裝貨物,並須申報分艙單,其申報內容同出口貨物艙單。
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以電腦連線方式申報貨物艙單者,免向海關遞送書面文件。但海關事後有個案稽核需求時,經書面通知應行遞送書面文件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遞送書面文件。
飛機起飛出境前,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經其簽章之郵件清單,以備隨時交海關查驗。
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如因艙位不足或原訂班機臨時取消或其他原因致須改裝同一家航空公司下一航次班機或轉裝另一家航空公司之飛機載運出口時,如其主託運單號碼變更者,應由相關之航空公司於貨物輸出人提出之申請書簽章確認,經由貨物輸出人檢具該申請書及原託運單,於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並在關員監視下改裝班機出口,事後由海關予以更正出口報單及有關文件。
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未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機出口者,不得辦理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