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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1 條
出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結關前向海關完成出口裝船清表訊息之傳輸。
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第一項出口裝船清表訊息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船舶代碼、船舶航次、停泊港口、船舶呼號。
二、貨物之提單號碼、託運單號碼、總件數、件數單位、起運地點、裝貨碼頭。
三、如屬貨櫃船者,其貨櫃之號碼、種類及裝運方式。
四、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填報之事項。
依第一項規定連線傳輸出口裝船清表訊息者,如海關事後有個案稽核需求,經書面通知應行遞送書面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遞送書面出口貨物艙單或提單影本。
第一項出口裝船清表訊息,得以出口貨物艙單替代;其適用期間,由關務署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