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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國防部受理級別認證申請,應委託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之公正第三方,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申請廠商填具之申請書、文件及資料,完成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區分及鑑別。
二、依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評鑑事項(如附表一)及評鑑基準(如附表二)評鑑申請廠商級別為甲級、乙級、丙級或未達認證級別。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科技水準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研發、產製或維修列管軍品之科技能力。
二、產品實際產製水準。
三、國內外相關科技智慧財產權獲得及維護情形。
四、科技相關認證獲得情形。
五、具體科技產能實績。
六、科技研發單位運作情形。
七、辦理產品測試及驗證能量。
八、其他與科技水準有關之重要事項。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資金規模及營業額。
二、廠房面積及設備齊全程度。
三、供應鏈中申請廠商參與規模。
四、軍品研發、產製或維修經驗。
五、辦理軍品全壽期產製、維修及保固經驗。
六、實際從事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規模及國內自製比率。
七、其他與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有關之重要事項。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創造國內產值及國內就業機會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本國員工人數。
二、歷史營運情形及未來營運評估。
三、供應鏈中申請廠商參與情形。
四、其他與創造國內產值及國內就業機會有關之重要事項。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與其他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經驗及規模。
二、承接外國廠商工業合作之經驗及規模。
三、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
四、其他與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有關之重要事項。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實際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
二、曾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實績。
三、其他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有關之重要事項。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
二、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之品質評價。
三、其他與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有關之重要事項。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款之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評鑑時,應依國防部與相關單位之保密及資通安全規定,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內部資通安全防護規定及制度。
二、資通安全維護設施建置及運用。
三、資通安全維護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效。
四、歷史資通安全防護不良紀錄及後續維護紀錄,或政府機關(構)稽核報告結果。
五、其他與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有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