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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資金規模及營業額。
二、廠房面積及設備齊全程度。
三、供應鏈中申請廠商參與規模。
四、軍品研發、產製或維修經驗。
五、辦理軍品全壽期產製、維修及保固經驗。
六、實際從事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規模及國內自製比率。
七、其他與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有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