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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候選人、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應於收到前條第一項通知後四日內提出推薦監察員及備補監察員名冊,並切結所推薦之監察員確實無第三條規定不得擔任監察員之情事及附送各該監察員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逕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逾期視為放棄推薦;其收件截止時間,以選舉委員會辦公時間為準。
前項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推薦之監察員,應於監察員及備補監察員名冊上切結確實無第三條規定不得擔任監察員之情事。
第一項名冊應按通知名額提出,其名冊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備,式樣如附式。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
年滿十八歲而無公職選罷法第二十六條各款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擔任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但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以下簡稱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該等人員之配偶、直系親屬、年滿七十二歲以上或健康情形顯不足以執行監察職務者,不得擔任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或發布罷免公告後,將每一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得推薦監察員及備補監察員名額通知候選人、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由候選人登記時,繳交之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
候選人資格審定後,其得推薦監察員名額如有增加或其他候選人未足額推薦時,由候選人或政黨所提備補監察員名冊中依次遞補。但每一候選人或政黨至多以每一投、開票所補足一名為限。同一投、開票所如有超額遞補,則以抽籤定之。如無備補監察員或備補不足額者,視為放棄推薦,由選舉委員會遴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