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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或發布罷免公告後,將每一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得推薦監察員及備補監察員名額通知候選人、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由候選人登記時,繳交之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
候選人資格審定後,其得推薦監察員名額如有增加或其他候選人未足額推薦時,由候選人或政黨所提備補監察員名冊中依次遞補。但每一候選人或政黨至多以每一投、開票所補足一名為限。同一投、開票所如有超額遞補,則以抽籤定之。如無備補監察員或備補不足額者,視為放棄推薦,由選舉委員會遴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