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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年滿十八歲而無公職選罷法第二十六條各款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擔任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但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以下簡稱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該等人員之配偶、直系親屬、年滿七十二歲以上或健康情形顯不足以執行監察職務者,不得擔任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