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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EN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標準地名之譯寫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