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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下級教育會選派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受除名或停權處分或有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由下級教育會重行選派之。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
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由其所屬教育會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
四、未依會籍移轉之規定辦理會籍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