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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研磨機之研磨輪,應設置護罩,並具有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四條所定之性能。但依國家標準CNS 16089附錄A設置安全防護裝置者,不在此限。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研磨輪護罩之材料,應使用具有下列所定機械性質之壓延鋼板:
一、抗拉強度值在每平方毫米二十八公斤以上,且延伸值在百分之十四以上。
二、抗拉強度值(單位:公斤/平方毫米)與延伸值(單位:百分比)之兩倍之和,在七十六以上。
攜帶用研磨機之護罩及帶狀護罩以外之護罩,應依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使用附表二十六所定之材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切割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者,其使用之護罩材料,得使用抗拉強度在每平方毫米十八公斤以下,且延伸值在百分之二以上之鋁,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研磨輪之護罩,應依下列規定覆蓋。但研磨輪供研磨之必要部分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側面研磨之研磨輪之護罩:研磨輪周邊面及固定側之側面。
二、前款護罩以外之攜帶用研磨機之護罩,其周邊板及固定側之側板使用無接縫之單片壓延鋼板製成者:研磨輪之周邊面、固定側之側面及拆卸側之側面,如附圖五所示之處。但附圖五所示將周邊板頂部,有五毫米以上彎弧至拆卸側上且其厚度較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附表二十九所列之值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為拆卸側之側面。
三、前二款所列護罩以外之護罩:研磨輪之周邊、兩側面及拆卸側研磨輪軸之側面。
前項但書所定之研磨輪供研磨之必要部分,應依研磨機種類及附圖六之規定。
帶型護罩以外之使用壓延鋼板為材料之護罩,其厚度應依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研磨輪厚度及研磨輪直徑,不得低於附表二十七所定之值。
護罩以鑄鐵、可鍛鑄鐵或鑄鋼為材料者,其厚度應依材料種類,在前項所定之厚度值乘以附表二十八所定之係數所得之值以上。
供盤形研磨輪及切割研磨輪以外之附表二十九所列研磨輪使用之護罩,其周邊板與固定側之側板係使用無接縫之單片壓延鋼板製成者,該護罩之厚度,應依研磨輪之最高使用周速度、研磨輪厚度、研磨輪直徑,以護罩板之區分,具有附表二十九規定之值,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護罩之固定側之周邊板與拆卸側之側板採結合方式製成者,其拆卸側之側板頂端,應具有附圖七所示之彎曲形狀。
使用於直徑在二百三十毫米以下之盤形研磨輪之護罩,其周邊板與固定側側板使用無接縫單片壓延鋼板製成者,該護罩之厚度,應依研磨輪厚度,不得低於附表三十所定之值,不受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護罩之頂端部分,應具有附圖八所示之彎曲形狀。
於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之切割研磨輪,使用壓延鋼板製作之護罩,其厚度應依研磨輪厚度、研磨輪直徑及護罩板區分,具有附表三十一所定之值,不受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使用鑄鐵、可鍛鑄鐵及鑄鋼等製成之護罩,供前項切割研磨輪使用者,其厚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使用鋁製成之護罩,供第一項切割研磨輪使用者,其厚度不得低於鋁之抗拉強度值乘以附表三十二所定之係數所得之值。
帶型護罩之厚度,應依研磨輪直徑,不得低於附表三十三所定之值。
前項護罩之設置,應依附圖九之規定。
護罩不得有降低其強度之虞之孔穴、溝槽等。
桌上用研磨機及床式研磨機使用之護罩,應以設置舌板或其他方法,使研磨之必要部分之研磨輪周邊與護罩間之間隙可調整在十毫米以下。
前項舌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板狀。
二、材料為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壓延鋼板。
三、厚度具有與護罩之周邊板同等以上之厚度,且在三毫米以上,十六毫米以下。
四、有效橫斷面積在全橫斷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有效縱斷面積在全縱斷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安裝用螺絲之直徑及個數,依研磨輪厚度,具有附表三十四所定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