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於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之切割研磨輪,使用壓延鋼板製作之護罩,其厚度應依研磨輪厚度、研磨輪直徑及護罩板區分,具有附表三十一所定之值,不受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使用鑄鐵、可鍛鑄鐵及鑄鋼等製成之護罩,供前項切割研磨輪使用者,其厚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使用鋁製成之護罩,供第一項切割研磨輪使用者,其厚度不得低於鋁之抗拉強度值乘以附表三十二所定之係數所得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