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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研磨輪護罩之材料,應使用具有下列所定機械性質之壓延鋼板:
一、抗拉強度值在每平方毫米二十八公斤以上,且延伸值在百分之十四以上。
二、抗拉強度值(單位:公斤/平方毫米)與延伸值(單位:百分比)之兩倍之和,在七十六以上。
攜帶用研磨機之護罩及帶狀護罩以外之護罩,應依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使用附表二十六所定之材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切割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者,其使用之護罩材料,得使用抗拉強度在每平方毫米十八公斤以下,且延伸值在百分之二以上之鋁,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