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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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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獎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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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 9 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與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金鼎獎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
第 6 條
第三條各獎項之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第 7 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第 8 條
除特別貢獻獎採書面推薦外,報名、參賽其他各獎項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