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及圖書翻譯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關職務者。
(三)報名參賽圖書翻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翻譯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圖書獎者,其作者非為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人員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團體或商號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
七、參賽政府出版品類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並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參賽政府出版品雜誌類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且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並以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之名義出版發行之雜誌。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九、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十、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與前款擇一參賽。
十一、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三、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