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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之人文藝術類獎、財經時事類獎、兒童及少年類獎、學習類獎、生活類獎、新雜誌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團體或商號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個人出版者,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五、圖書類之圖書編輯獎、圖書插畫獎及圖書翻譯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類: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雜誌、數位出版品,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或其所屬機構、學校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商號報名、參賽。
八、特別貢獻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於評選會議時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投票。
前項各獎項報名、參賽者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報名、參賽之作品,其作者之一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該作品亦不得報名參賽,已報名者、參賽者,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