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同一筆貸款得適用前三條所定二種以上之利息補貼者,其補貼期間不得重疊。
前六條及第十四條第七款之薪資補貼、營運資金補貼、營業衝擊補貼、停業補貼、利息補貼及保費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為協助第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第一款、第三款艱困事業,主管機關得推動薪資及營運資金之補貼,其措施如下:
一、薪資補貼:依艱困事業符合第三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之時點,補貼其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至三月至多三個月之員工薪資。補貼額度以每位員工經常性薪資之百分之四十計算之,且每位員工每月薪資補貼額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營運資金補貼:依艱困事業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補貼。但依本辦法曾獲營運資金補貼者,不予重複補貼。
依第三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認定之艱困事業,前項第一款薪資補貼之期間,依其營業額受影響之月份,分別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
艱困事業於前二項補貼期間至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艱困事業有前項所定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依第三條第五項第二款前段認定之艱困事業,主管機關得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四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營業衝擊補貼;其屬中央政府公告應停業之艱困事業,於停業期間有按月給與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情形者,上開補貼額度應按未達基本工資員工人數以每人新臺幣三萬元之基準轉發員工,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員工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艱困事業於前項補貼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一、違反前項後段規定,未將補貼額度按未達基本工資員工人數以每人新臺幣三萬元之基準轉發員工。
二、離職員工人數逾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比例。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四、解散、歇業。
五、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依第三條第五項第二款後段認定之艱困事業,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一次性停業補貼:
一、事業補貼: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計算。
二、員工補貼: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艱困事業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一、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二、解散、歇業。
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受影響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前已辦理之貸款,得申請展延本金償還期限;原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其展延期間第一年之保證手續費免予計收。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之前項貸款,主管機關得補貼金融機構辦理利息減免。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以新臺幣二十二萬元為上限。

受影響事業所需之營運資金,金融機構得予貸款,並由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以核給六個月薪資總額及租金總額為上限,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六百萬元。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第一項營運資金貸款之利息,主管機關得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六個月,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為上限。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於營運資金利息補貼期間,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
受影響事業所需之振興資金,金融機構得予貸款,並由信保基金提供最低八成、最高九成之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前項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非屬中小型事業之受影響事業辦理前項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五億元。
受影響事業負責人相同或互為配偶、具控制與從屬或相互投資關係,或其他經金融機構或信保基金核認有實質利害關係者,前項貸款額度應合併計算。
受影響事業中有稅籍登記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利事業,貸款額度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貸款利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由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第一項及前項貸款之利息,主管機關得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以新臺幣二十二萬元為上限。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推動出口拓銷及會展相關產業提振之紓困、振興措施如下:
一、加強運用數位貿易及電子商務推廣國內產品。
二、擴大洽邀國外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
三、補助國外商務人士來臺參加會展活動後之觀光旅遊,及國外企業來臺舉辦企業會議與獎勵旅遊。
四、加強宣傳國內外行銷活動,並傳達我國管控疫情成效,增進國外買主來臺信心。
五、補助公、協會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參展團體於國際展覽建置產品主題館,提升國際能見度。
六、補助會展相關產業辦理會展活動所需之一定成數費用。
七、提供出口拓銷融資與保險之利息及保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