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影響事業所需之營運資金,金融機構得予貸款,並由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營運資金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為限,以核給六個月薪資總額及租金總額為上限,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六百萬元。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第一項營運資金貸款之利息,主管機關得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六個月,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為上限。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於營運資金利息補貼期間,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