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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影響事業所需之振興資金,金融機構得予貸款,並由信保基金提供最低八成、最高九成之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前項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非屬中小型事業之受影響事業辦理前項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五億元。
受影響事業負責人相同或互為配偶、具控制與從屬或相互投資關係,或其他經金融機構或信保基金核認有實質利害關係者,前項貸款額度應合併計算。
受影響事業中有稅籍登記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利事業,貸款額度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貸款利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由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第一項及前項貸款之利息,主管機關得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每家事業補貼金額以新臺幣二十二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