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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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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第 9 條
營利事業捐贈符合第三條、第四條有關培養支援運動團隊、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並列為當年度費用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
第 3 條
營利事業對經政府登記有案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體育團體所為之捐贈,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
第 4 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得以費用列支:
一、選手營養費。
二、教練指導費。
三、課業輔導費。
四、運動科學支援費。
五、運動防護費。
六、訓練器材裝備費。
七、參賽報名費。
八、移地訓練費。
九、選手零用金。
十、參賽旅運費。
第 5 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得以費用列支:
一、成立運動團隊且定期舉辦活動。
二、舉辦員工運動會或體育活動。
第 6 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得以費用列支:
一、室內、外運動場館。
二、練習場及運動器材設備用品。